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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开债务链的两个选择

王东京

  • 发布时间:2023-02-17
  • 来源:学习时报
       当前国内债务问题盘根错节,剪不断,理还乱,令人头痛。一方面,地方政府欠银行与企业的债,而企业又欠银行的债;另一方面,某些国有企业既欠银行的债,也欠民企的债,而且民企间也相互欠债。于是在地方政府、企业、银行之间形成了双层的“债务链”。
  欠债还钱,自古天经地义。然而困难在于,当下某些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,要想短期还清债务却有心无力。可若地方政府和国企不能还欠民企的债,民企就无法如期归还银行贷款。这问题要是久拖不决,不仅会影响民企的生存发展,甚至可能酿成银行系统的风险。
  绝非危言耸听。最近我赴南方调研,听一位民营企业主抱怨,春节前都不敢接电话。我问何故?他说怕人催债。我问为何欠债不还?他回答西部某县政府欠他3000万元,年底只还了100万元,他也没钱归还欠别人的债。
  另有一位同乡告诉我:他所在的一家民营企业,前些年经营业绩本来不错,可由于地方政府一直欠债未还,去年夏天资金链终于断裂。迫不得已,公司只好大量裁员,年底已基本处于躺平状态。今年能否正常开工,尚在等米下锅,若欠债仍收不回,结果将可想而知。
  这种相互欠债的现象,其实20年前也曾出现过,人们称之为“三角债”。不过当年清理“三角债”,目的是剥离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,防止发生金融风险。国务院采用的办法是“债转股”,具体讲,国家先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,将银行不良资产折价作股装进这四家公司,然后由其逐步消化盘活。
  应当说,此举一石二鸟,同时救了银行和企业,堪称神来之笔。2009年,欧洲爆发主权债务危机。2011年和2012年,我先后赴意大利和美国参加“中美欧论坛”,会间,欧洲国家代表希望我介绍中国“债转股”的经验,我也作了介绍,可国情不同,中国的经验他们无法仿效。
  如今想来,“债转股”不仅不适应于西方国家,恐怕也不能用来解决当下国内的债务难题。要知道,当年银行的呆坏账率高,是企业拖累了银行;而今天却是地方政府债台高筑,拖累了企业和银行。“债务链”形成的原因不同,化解的办法当然不能照葫芦画瓢,沿用老办法。
  是的,成功的经验不可能一劳永逸。时过境迁,面对变化了的新情况,需要有新的应对办法。用什么办法呢?我的看法,针对目前存在的双层“债务链”,应寻找到一种新的“解链”思路。问题是这样的思路如何寻找?我写这篇文章,就是要对上面这个问题进行讨论。
  目前国内存在两层“债务链”:第一层,地方政府欠银行与企业的债,企业欠银行的债;第二层,国有企业欠银行与民营企业的债,而民营企业间也相互欠债。显然,第一层属于地方政府与企业(银行)的债权债务,第二层属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。
  现在要研究的是,怎样解开这种双层“债务链”?说实话,近段时间我一直在思考,思来想去,我认为,总的原则是要根据两种不同的“债务链”对症下药,分开处理。下面就说说我的观点,当然是一孔之见,不见得对,权当急病求医,我姑妄言之,读者姑妄听之吧。
  先分析第一层。显而易见,第一层“债务链”的源头是地方政府。想问读者,假若地方政府手里有一笔钱可用于还债,你认为应先还银行还是先还企业?也许有人主张先还银行,而我却认为应先还企业。何故?因为先还企业的债,可最大化地避免债务导致的风险。
  别误会,不是说欠银行的钱可以不还,而是缓还。理由是地方政府承担无限责任,不会破产。对银行来说,地方政府欠债缓还不存在风险,相当于为地方政府贷款办了展期。假若欠企业(特别是民企)的债不还,企业资金链会中断,再生产难以为继,则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。
  企业一旦破产,必造成两方面的后果:一方面是员工下岗,加大社会的就业压力;另一方面是企业不能归还银行贷款,增加银行呆坏账,加大银行风险。两害相较取其轻,所以在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,还债的次序应将企业放在银行的前面,而且将民企放在国企的前面。
  再分析第二层“债务链”。化解国企与银行、民企间的“债务链”,同样也面临选择:即国企应先还银行还是还民企的债?我的观点,是先偿还银行贷款。事实上,国企也会做这样的选择。原因很简单,国企欠银行的钱若不按期归还,失信于银行,日后将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。
  国企会这样考虑,而转从银行角度看,在银行眼里,国企不同于地方政府,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存在破产风险,故银行绝不会放任国企拖欠贷款。何况银行对国企资金流转一目了然。要是发现企业有赖账不还的意图,银行必会先发制人,确保自己信贷资产的安全。
  再往深处想,让国企先还银行贷款,我认为还有一个理由。众所周知,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是来自储户存款,若企业不及时归还银行贷款,银行呆坏账率升高,危及的就不单是银行,而是千千万万的储户(家庭)。这样看,银行倒闭的破坏力,比某个企业倒闭不知要大多少倍。
  写到这里,最后让我总结本文要点:第一,目前国内“债务链”呈现双层结构特征,基于此,化解债务需分开处理;第二,地方政府偿债次序的选择,应该是先民企、再国企,然后再银行;第三,国企偿债次序的选择,则应先银行,后民企。读者同意我的观点么?

[网络编辑:刘军平]